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镇企业局(农业产业化发展局、农产品加工局),各地、州、市乡镇企业局(农业产业化发展局、农产品加工局):
建设农业产业化园区,集中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扶持龙头企业,加快产业集聚发展,是新时期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。根据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就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
符合《办法》申报条件的园区,均可申报。
二、申报程序
1、园区管理机构向县(市)乡镇企业(农业产业化发展、农产品加工)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填报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申报表》及相关材料。
2、县(市)乡镇企业(农业产业化发展、农产品加工)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经核实无误的,上报所在地、州、市乡镇企业(农业产业化发展、农产品加工)行政主管部门。
3、各地、州、市乡镇企业(农业产业化发展、农产品加工)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,统一行文上报区局。
4、区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园区进行评审,提出认定意见,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公布。
三、申报材料要求
请各地、州、市乡镇企业(农业产业化发展、农产品加工)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3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(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):
1、地、州、市审核汇总统一上报的正式文件;
2、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申报表》;
3、园区规划(复印本);
4、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(复印件);
5、由县(市)级农经部门出具的园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证明。
四、工作要求
开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认定工作,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》(新党发[2011]16号),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式发展的具体体现。园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一次,因此,请各地要高度重视,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,认真组织申报工作,按时上报有关材料,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园区推荐出来,圆满完成申报任务。
联系 人:李卫建
联系电话:0991-2891606、2894400(传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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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:830001
附件: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申报表
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